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全国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条例
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全国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
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2) 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2013),为了进一步促进项目负责人利用本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开展研究工作,在《开放基金管理条例》(2019年8月修订)的基础上对本条例进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一章 开放基金的设立原则
本室开放基金的设立原则是“侧重基础、发挥特长、弥补弱势”。围绕主要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课题,对课题原创性、应用前景和潜在影响加以综合评估。开放运行费中30%以上用于开放基金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产出高质量开放研究成果。
第二章 开放基金的申请、审批与启动
一、各类课题名称、研究内容与经费等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部分学术委员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立项。允许立项的各类开放课题由实验室办公室对外发布。
二、每个评估期征集2-3次开放基金课题,一般征集时间在年底,立项时间在年初。
三、申请本基金者,须认真填写《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一份原件),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后,投送到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全国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未按其中的说明与要求填报的申请书不予受理。
四、申请本室公布的开放基金的人员需满足如下要求:
1)非本室固定人员以及非本室博士后;
2)申请者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需要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所申请课题的合作者;
五、本基金申请者必须能够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项目研究,必要时能够来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全国重点实验室工作一段时间。
六、满足本章第三、四、五条规定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七、有效申请,由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批。专门委员会由本室主任、副主任,与若干学术委员组成。审议通过的申请得到开放基金资助,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通知本人。
八、凡得到本基金资助的项目,均须填写《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全国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任务书》,经本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项目启动。
第三章 开放基金的管理
一、《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全国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任务书》为正规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任务书的内容,本实验室将按任务书的内容检查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中期向本实验室提交《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中期进展报告》。项目结束时必须认真填写《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并到本室进行结题答辩。
三、实验室主任应经常检查开放基金课题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所资助的项目。
第四章 开放基金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开放基金完成期限一般为两年,每年拨付批复金额的50%。依照确定的资助金额分年度划拨经费,将全部经费拨付至申请单位并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单独签订带有申请人承诺书的支出合同,开具带税率的国税发票(事业单位银钱往来收据一律退回)。
②所在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提取管理费、给申请者的奖励人工费等,产生的管理费和开具发票的税费需由申请者其他课题经费垫付。
③经费使用按照国管经费使用办法,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严禁将经费使用到餐费、水费、劳务费、礼品等用途。
④结题时需提交所在单位加盖财务公章的资金执行情况明细表。
二、基金资助课题经费专款专用,提交结题报告之日必须全部花完,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五、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材料,由实验室归档:
(1)开放基金结题报告及结题评价;
(2)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的复印件;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所在单位加盖财务公章的资金执行情况明细表。
第五章 课题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1、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需要在致谢处应标注“本研究工作受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编号KFXXXXX)资助”,英文版“It is sponsor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Green Vehicle and Mobility under Project No. KFXXXXX”。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3、在发表的论文中,第一作者应是项目负责人或其学生,不应是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或其学生。
说 明
一、本条例经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全国重点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二、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全国重点实验室。